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_今热点
- 来源:四川省教育厅
- 时间:2023-06-07 15:53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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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(以下简称“学生公寓”)规范管理,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,强化育人功能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》《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》(教思政〔2020〕1号)、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〉的通知》(建标〔2018〕32号)等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,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、设施和场地。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,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、素质教育和实施全员育人、全过程育人、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。应把学生公寓建设成设施达标、功能齐全、管理规范、绿色智能、安全文明的温馨家园。 第四条 学校应将学生公寓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,满足学生基本住宿需求。新建、改扩建学生公寓及配套设施建设还应不断丰富完善服务功能,创造条件满足学生对学习、生活、交流空间等多样化需求。 第五条 学校应足额保障学生公寓经费投入,用于改善住宿条件、保障公寓文化建设、落实人员待遇、购置设施设备、确保日常管理服务。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学校应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,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,负责人由分管后勤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,成员可由学生工作、后勤、保卫、宣传、团委、财务、基建、国资等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。其主要职责: (一)明确学生公寓管理职责分工,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。 (二)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生公寓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。 (三)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,监督指导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,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队伍建设。 第七条 学校应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,具体承担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,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。其主要职责: (一)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。 (二)制定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细则,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学习、生活秩序。 (三)制定学生住宿计划并统一安排,建立住宿学生信息数据库,维护数据安全。 (四)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,充分发挥学生党员、学生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,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,丰富学生课余生活。 (五)积极创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改革,协同推动“一站式”学生社区建设。 (六)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,加强员工应急处置技能培训,及时处置突发事件。 (七)做好其他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。 第八条 学校应设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公寓自我管理组织,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自我监督作用,参与公寓管理和服务,监督执行各项制度,反映学生建议和诉求,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工作。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与住宿学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:200,根据本校学生公寓布局及管理模式需降低比例的,应能保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需要。女生公寓不得配置男性管理服务人员。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,保洁、值班、维修等服务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,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,均应具备相应工作能力,身心健康、无违法记录,有爱心和责任感。男性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,女性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。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条 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源和条件保障应与学生规模相适应,能满足学生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,每间宿舍居住人数宜在6人以内,生均建筑面积宜达到10平方米,相关设施标准和管理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。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应配备床、桌、椅、衣柜、书架等室内家具以及网络接口、电源插座、蚊帐悬挂装置等设施,可配备空调、无线网络、纱窗等设施。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楼内至少应配备卫生间、盥洗间、共享电吹风或插座、晾衣杆等设施。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区域内至少应配备饮用水、洗浴、洗衣、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等生活设施,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自行车电瓶车存放点、公共体育、快递服务站等服务设施。 第四章 入住与退宿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住宿条件。住宿学生应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,及时缴纳住宿费。 第十五条 全日制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,充分考虑性别、学院、年级、专业等综合因素优化住宿资源。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床位入住,未经批准,住宿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床位,其他人员不得入住学生公寓。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床位的,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。学校因校区变更或其他原因可以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,调整时应提前告知学生并做好沟通解释和搬迁服务工作。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参加培训、进修、考试等且需在学生公寓临时住宿的人员,应办理入住申请手续,学校根据住宿资源尽量给予安排并收取住宿费。临时住宿人员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。 第十八条 不提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。对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住的学生,须经家长同意、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。学校要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,保持信息沟通,明确安全责任,开展学生租住情况检查。 第十九条 学生因毕业、转学、退学、休学、结业、肄业等退宿的,应按学校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理退宿手续。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,在公寓楼宇内显著位置公示,学生应严格遵守。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,实施自我管理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应设立值班室,实行24小时值班,禁止外来人员留宿。严格落实学生公寓会客登记、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并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。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公寓阵地育人作用,鼓励高校在学生公寓区域设置开展文化、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场地,协同开展育人工作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教育引导住宿学生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及其劳动成果,积极参加公寓劳动实践活动,培养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在公寓内表现的考评制度,将学生表现纳入学生个人综合测评、品德鉴定、奖学金评定、入党积极分子考察、劳动教育评价和班级评优、院系考评内容。学生在公寓内的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公寓内心理疾患、孤残、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等特殊群体学生管理,建立相应档案,进行分类管理,关心帮助其克服学习、生活中的各种困难。 第二十六条 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,协助推动“一站式”学生社区建设,依托书院、宿舍等学生生活园区,探索学生组织形式、管理模式、服务机制改革,将园区打造成为集学生思想教育、师生交流、文化活动、生活服务于一体的教育生活园地。积极推进学生公寓智能化建设。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水电应保持正常供应,倡导实行定额指标管理,水电用量满足学生基本生活需要。水免费用量每生每月原则上不低于2立方米,电免费用量每生每月原则上不低于5千瓦时。入住学生应自觉节约能源资源,超标部分由宿舍内相关人员承担。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全面掌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和住宿学生思想动态,加强心理关爱,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,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健康工作,及时调处各种矛盾隐患,维护学生公寓和谐稳定。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完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学习培训制度,定期组织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,不断提升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,学习培训情况应有完备记录。 第三十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对学生公寓内卫生、安全、纪律、思想政治等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,并纳入考核,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。 第六章 安全与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》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,明确责任部门和主要职责。对于已经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学生公寓,学校须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。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消防、治安、自然灾害、传染性疾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,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避险能力。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应符合《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》相关要求,加强学生公寓微型消防站建设。学生公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,消防器材、安防设备等应定期检查,并及时配备、维修、保养和更新,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,严禁吸烟和焚烧物品。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、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、剧毒等危险物品;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,严禁饲养宠物。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。严禁使用燃气炉、酒精炉、蜡烛、蚊香等明火器具,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、高发热电器,严禁使用变压插座,严禁私自接入电线、网线;严禁私设灯头,严禁在宿舍楼宇内对电瓶车电池充电。 三十六条 学校应在学生公寓区域显著位置,就公寓内严禁进入和使用的各类电器、用品、应急疏散标识等进行提醒。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制度,定期组织安全检查,并做好记录。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应增加巡查频次。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制定学生公寓传染性疾病防控方案,储备足量防疫物资,做好环境清洁消毒,加强人员管理,密切关注学生动态,积极宣传防疫知识,做好学生公寓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。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,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集会、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。 第四十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管理,学生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。床上用品可由学生自备,学校集中代购的,应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和公益性原则,确保质量安全、价格合理、程序合规。 第七章 收费与退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,并进行公示。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。对于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,不得加收住宿费。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洗浴、热水、超额用水用电等服务,需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,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,遵循“学生自愿、据实收取、及时结算、定期公布、不得营利”的原则。不得将代收费、服务性收费与学费、住宿费捆绑收取。 第四十三条 退宿学生在履行审批手续后,学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及时计退剩余住宿费。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,住宿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。住宿费计退金额=学年住宿费标准÷10个月×(10-学生住宿月数)。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不得对学生设置罚款(扣款)项目。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,其他高等学校参照执行。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,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实施,有效期5年,原《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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